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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朗醫療器械公司--海南充當我國為獻血立法排頭兵
普朗醫療器械公司--海南充當我國為獻血立法排頭兵
加入時間:2012-01-18 09:15:09 當前新聞點擊率:5162
普朗醫療器械公司資訊 針對目前我國的血荒和無償獻血嚴重不足等問題,海南成為全國排頭兵,稱無償獻血,要立法先行,因此海南也是我國最早通過立法規范無償獻血行為的省份。
海南是最早通過立法規范無償獻血行為的省份
1996年5月11日實施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是我國最早的第一部以省為單位對無償獻血工作進行立法管理的法規,早于1998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為推動我省的無償獻血事業起到過極為重要的作用,法制化和規范化使海南省實現了“臨床醫療用血百分百來自無償獻血”的目標。
但是,該《條例》與目前《獻血法》部分內容相互抵觸,難于執行。如: 《獻血條例》第四條規定:在本省居住的已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第八條規定: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量一次性無償獻血;也可以多次無償獻血,但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與《獻血法》第二條: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的規定相抵觸,依據小法服從大法的原則,目前我省對獻血年齡和獻血間隔時間只能執行《獻血法》的規定。
無償獻血形勢要求對現有法規進行修訂
近年來,隨著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的擴大和醫療設備完善、新醫改的實施,全國各省都不同程度的出現醫療用血量逐年攀升,血源緊缺的問題。我省臨床用血量也以每年10-15%的速度遞增,“O” 型血偏型比例達到45%,血源緊缺特別是“O” 型血緊缺和兩個寒暑假期間獻血人數驟減已經成為困擾采供血工作的瓶頸問題。由于我省自1998年以來執行《獻血法》,獻血間隔期為六個月,一方面是獻血人數不能滿足臨床用血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固定獻血者強烈要求縮短獻血間隔期,無償獻血的形勢對獻血的法規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新規定符合國際慣例
充分利用海南作為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所擁有的特殊立法權,用好用足中央給予海南的特區政策,通過修訂《獻血條例》,突破和創新《獻血法》的某些條款規定,在無償獻血管理法規方面先行先試,既符合與時具進,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又能完善我省無償獻血工作的法規環境和長效機制。為了避免在法規條款上與《獻血法》發生抵觸,將《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改為《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
本次修訂獻血間隔時間定為男性3個月、女性4個月有科學依據。符合國際慣例。據了解世界上除中國的獻血法規定獻血時間為6個月外,其他國家規定的獻血間隔時間都在3-4個月,有的國家定為2個半月。我國港澳臺地區的獻血間隔期為男性3個月,女性4個月。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間隔時間是3個月(見全球艾滋病項目教材)。
立法先行 將促進海南無償獻血事業發展
隨著海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健康島的發展戰略,生態環境和旅游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將有更多的各種大型會議、國事活動、高端保健在我省進行,同時,隨著城鄉合作醫療的全面推行,醫藥衛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醫療技術的提高,醫療市場的擴張,必將對臨床用血的需求與血液質量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血液需求量必將逐年增長,2010年我省人均醫療用血量為3.1毫升,而國內發達地區如上海為人均8毫升,廣東為7毫升,臺灣為24毫升,歐美國家為20毫升以上。由此可見,要適應國際旅游島的建設,我省無償獻血工作任重而道遠。修訂后的《獻血條例》,放寬了我省無償獻血的法規環境,有利于更多的社會公民參加到無償獻血者隊伍中來,有利于破解困擾我省多年的季節性和結構性血荒問題。
修訂后的《獻血條例》,強化了新聞媒體開展無償獻血宣傳的責任和義務,指出“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并突出了各級紅十字會在動員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中的作用,明確了“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無償獻血的動員、組織工作,每年集中組織無償獻血活動不少于兩次。”突出了三大群體在無償獻血活動中的表率帶頭作用。特別是在政府層面建立了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的應急保障機制。《條例》還具體規定:“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臨床用血嚴重匱乏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指定國家機關、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無償獻血。被指定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無償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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