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醫療器械管理監督條例》相比原《條例》作了哪些修訂?
加入時間:2021-05-19 16:14:03 當前新聞點擊率:1681
醫療器械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隨著醫療器械產業快速發展,原《條例》已難以適應新形勢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以法規形式鞏固改革成果,從制度層面進一步促進行業創新,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醫療器械的期待。6月1日起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相比原《條例》作了哪些修訂?又有哪些亮點?一起來看看吧!
對比2017版《條例》,新《條例》的進步完善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夯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的定義。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辦理備案的企業、研制機構為注冊人、備案人,對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 二、鞏固“放管服”改革成果,優化審批備案程序,對創新醫療器械實行優先審批,釋放市場創新活力,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發展重點,完善創新體系,在科技立項、融資、信貸、招標采購、醫保等方面予以支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三、加強對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和全過程監管,提高監管效能。貫徹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優化整合產業資源配置;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1標識制度,進一步提高產品可追溯性;增加允許拓展性臨床使用規定,彰顯監管智慧。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大幅提高罰款幅度。特別是對涉及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zui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加大行業和市場禁入處罰力度。為凈化市場環境,將嚴重違法者逐出市場,視違法情節對違法者處以吊銷許可證、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活動、不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等處罰措施。三是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zui高可以并處3倍罰款,5年直至終身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 新《條例》的實施將有助于鞏固改革成果,促進醫療器械創新,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激發市場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醫療器械的需求,標志著我國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進入新的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