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許可證銷售注射器引起的爭辯!
加入時間:2012-04-09 10:35:50 當前新聞點擊率:5482
近日,醫療器械稽查人員對于一個案例產生了定性分歧。該公司具有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許可證,卻銷售注射器,這到底屬于什么違法經營行為呢? 某地藥監局在檢查中發現,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B向轄區C醫院銷售體外診斷試劑的同時,還銷售了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注:為三類醫療器械)。銷售上述產品時,該企業均提供了抬頭為B企業的銷售出庫清單,并開具了發票。B企業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為“體外診斷試劑(特殊管理診斷試劑除外)”,其經營的體外診斷試劑均為二類醫療器械。 對B企業的上述經營行為如何定性,稽查人員產生了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B企業經營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擴大經營范圍。B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注明的經營范圍僅為體外診斷試劑,且均為二類醫療器械,若其經營三類醫療器械,則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規定,屬于擴大經營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B企業經營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超越經營范圍。B企業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未標明其經營的體外診斷試劑是二類還是三類醫療器械,而體外診斷試劑在分類上既有二類又有三類。雖然B企業經營的僅為二類體外診斷試劑,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不能經營三類體外診斷試劑。B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規定,屬于超越經營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