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醫療公證是解糾紛的制度嘗試
加入時間:2011-10-20 09:01:42 當前新聞點擊率:4669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心醫院在全市率先推出的一項制度——醫療公證制度,受到中央、省級媒體及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注。據該醫院介紹,醫療公證的實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化解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時有發生,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甚至導致惡性事件的發生。就在9月,北京市同仁醫院的一名女醫生被砍17刀,這一現象再次引人關注。2009年,衛生部副部長尹力指出,由于多種因素,擾亂醫療秩序的“醫鬧”事件和由醫療糾紛引發的惡性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發生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引發的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事件高達上萬起。 人們注意到,在化解醫療糾紛上,各地都進行了努力嘗試。比如,貴陽市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糾紛理賠事項;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不得私了,必須申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云南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今年內,全省129個縣(市)區都將設立“醫調委”作為相對獨立的第三方免費介入處理醫療糾紛。 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引入,有效果但不顯著。但勿庸諱言,究其原因,在于這種調解屬于事后之補,仍難對既定事實進行確定。如何將第三方體系引入醫患之間,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前置條件,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風險得到明確,醫療公證制度應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醫療糾紛產生的根源,還是社會誠信體系遇到了挑戰。在道德一時無力回歸的情況下,用較為公正的仲裁體系有效介入,就能彌補雙方的先天偏見,使醫療規則不因信任缺失而失靈,這可以算作一種折中之法,亦可作為法律手段對道德的救贖。對此,有人并不認同,認為這有責任轉嫁之嫌。同時,在手術之前,已經有了院方與患者家屬之間的協議,公證只是多此一舉。 不可否認,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公證”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強證據的法律效力的作用,甚至,“公證”并不能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該“醫鬧”的還得“醫鬧”。然而,這種判斷顯然是注重了形式,而忽略了程序上的差異。病人家屬跟醫院之間的協議,代表的是雙方,卻沒有得到第三方的佐證。公證的參與,一方面是多了一道法律程序把關,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第三方證明;另一方面,公證對醫患雙方的責任都進行強化和明確,對后果和風險進行了再次告之。這種形式的變化,為雙方建立基本的信任,找到了一條出路。有助于雙方放下心理包袱,輕裝上陣,共同追求終極目標。公證參與即便在最終化解糾紛上可能無力,但在事前防范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湖州市四年運行取得的經驗表明,這套體系是有效和可行的。 在其他程序依然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公證哪怕只具心理寬慰的作用,也值得一試。至少,這總比因為忌于醫鬧的后果,醫院以各種理由變相拒收病人,讓一些人無處可醫更好吧。 公證的參與,為醫患雙方建立基本的信任,找到了一條出路。 本文由醫療器械廠家,普朗醫療網編發表!轉載時請注明文章出處,謝謝合作! |